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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9.25 國健教字第1030701249號
中央法規
  •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 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 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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