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6.04 國健教字第1040700746號函
中央法規
- 菸害防制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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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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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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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