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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經濟部 110.05.13 經商字第110022241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2 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第 16 條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 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 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 列、販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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