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7.26 金管銀合字第1100135267號函
中央法規
- 合作社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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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 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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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 信用合作社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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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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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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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