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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10.12 北市都規字第110306443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 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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