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9.09.15 法制字第109025141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