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11.14 農授糧字第1110251218號函
中央法規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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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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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 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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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