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11.24 北市都規字第1123082339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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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第七十二條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度
第一種:第十七組、第十九組、第三十七組、第四十六組、第五十組之農舍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
百分之十
十點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二種:第一種以外之其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但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
第三種:其他各組
百分之四十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或供消防隊使用之公務機關;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十點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百分之四十
十點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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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第七十六條 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度
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百分之四十
十點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二種:第十組、第十二組、第十三組
百分之三十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第三種:第三十七組、第三十八組、第四十六組、第五十組之農舍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第五十一組
百分之十
十點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四種:第三種以外之其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但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第五種:第四十四組
百分之十五
十五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第六種:其他各組
百分之十五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