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7.25 府都新事字第09630628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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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 準時,應依個案並考量本市未來都市發展之型態、人口結構、產業特性等 因素,就權利變換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持 分面積,訂定最小建築單元之建築物與土地總價值後定之。 前項基準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 則丁種住宅最小面積。但本市整宅之都市更新事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