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07.09.05 府授工水字第107602070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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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流 。 前項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基地使用人對依第一項規定而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
-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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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基地開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 定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 四 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 前項基地開發之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計 算。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計算。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以實際增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