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07.09.05 府授工水字第107602070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基地開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 定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 四 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之開發行為。 前項基地開發之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新建行為: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計 算。 二 建築物改建行為: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計算。 三 增加建築物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行為:以實際增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 計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