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3.04.15 北市都新事字第09330042700號
臺北市法規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 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
  • 第 3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 更新基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