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100.03.09 北市都建字第10063545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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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申請建造、雜項及拆除等執照應具備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建造執照: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但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書。 (二)建築線指示(定)圖。 (三)圖樣: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剖立面圖、總剖面圖、結構平面圖、結構計算書、必要設備圖說、 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及其他市政府規 定之圖說。 (四)變更設計時,原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如未變更者,得 免重新檢附。 (五)其他有關文件:建築師委託書、共同壁協定書等。 二、雜項執照: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但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書。 (二)原建築物之合法證明文件及現地彩色照片。 (三)臨接建築線建造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 (四)圖樣:地形圖、平面圖、立面圖、斷面圖及詳細圖,必要時並應檢 附結構計畫。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三、拆除執照: (一)建築物之位置圖及平面圖。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應由所有權人於文件正面註明與 正本相符等文字並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