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5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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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第 十 條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住宅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三種
百分之四十五
百分之二百二十五
第四種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百
住宅區種別
容積率
第二之一種
百分之一百六十
第二之二種
百分之二百二十五
第三之一種
百分之三百
第三之二種
百分之四百
第四之一種
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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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第二十五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五百六十
第四種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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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第三十七條 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工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二種
百分之四十五
百分之二百
第三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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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第四十五條 行政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蔽率
百分之三十五
容積率
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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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第五十二條 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蔽率
百分之三十五
容積率
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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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第六十六條 風景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蔽率
百分之十五
容積率
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