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3.01.26 法制字第1130250318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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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下水道法(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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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 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 洩於下水道之內。
-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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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 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