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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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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5筆,共1頁,目前第1
1.
  • 臺北市政府 100.12.27 北市法一字第10034273800號函
  • 臺北市立美術館與員工消費合作社簽訂市有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辦理為民服務,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委託代辦為民服務之項目及盈餘處理要點之規定,合作社得逕行擇定館內適當地點設置供應站,又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之規定,得例外以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無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另對於合作社受託代辦供應紀念品等服務是否符合合作社法之部分,依合作社法之規定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否則將有罰鍰之處罰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23 簽見
  • 本案於延緩執行期間內,除積極進行協商外,並應注意期間之進行與執行法院有關續行執行之通知,以避免因延誤聲請續行之法定期間,致使有關強制執行之聲請被執行法院視為撤回,而須重新聲請強制執行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大樓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辦公場所,非屬前揭規定之消費場所,故應無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情形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20 簽見
  • 有關委任係指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於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權限一經委任,即產生權限移轉之效果,故受委任機關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以自己之名義為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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