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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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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62筆,共4頁,目前第4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0.14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董事長依法雖不得同時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則如經本人許諾,即得為之,又參照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除非其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如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仍由董事長代理,契約自亦有效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13 簽見
  • 本案所涉董事會應無決議解散財團法人之權限,故其所為解散財團法人之決議,應不生效力,惟主管機關立場,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組織或解散之
62筆,共4頁,目前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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