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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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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63筆,共4頁,目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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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10.25 北市法綜字第10132848800號
  • 出租人與原無權占用人成立租賃契約者,原無權占用之事實已不再繼續,租賃契約終止後所生無權占用之事實係屬另一新發生之事實,出租人不得以針對原無權占用人和解成立當時無權占用事實所成立之和解筆錄聲請租賃關係消滅後所生拆屋還地之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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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4.23 北市法綜字第101308516號函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租賃契約謂出租之基地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之約定範圍,形式上觀之,應不及於承租人於該基地上自有之房屋。且就該契約備註部份之意旨,承租人倘將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僅係無法享有租金優惠,並未禁止其為出租予他人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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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2.20 北市法綜字第10130450800號函
  • 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其消滅時效之期限,依民法之規定,因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消滅時效,此一中斷消滅時效之規定,係就限於屬於消滅時效客體之權力,而不及於非屬消滅時效客體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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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2.15 簽見
  • 民眾無權占有市有房地,應給付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並將房屋回復原狀及歸還,主管機關則可檢附債權證明相關文件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債務人戶籍地址資料,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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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8.03.18 府財務字第098305419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如係接受代轉性質捐款,為利捐款人辦理捐款憑證之申報及國稅局憑以查核,收據除註明實際受贈人外,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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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08 簽見
  • 本案請求權人主張稅捐處升遷不公造成損害,如該處置僅係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依司法院釋字243號解釋,該處置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亦未對其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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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2 簽見
  • 本案得主張土地為「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所定不得執行之標的,而應僅得就聯開土地於未來完成聯合開發分配權益後,有可供出租及出售之不動產時,才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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