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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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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85筆,共5頁,目前第1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2.10.21 簽見
  • 按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人民財產權受不當侵害,特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明文「協議價購」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是該協議價購金額,應按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協議當時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定。至經雙方協議價購後,欲針對徵收補償金額高於協議價購金額之差額予以補發,該差額之補發,性質上即非屬協議價購之範圍,除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因政策性考量專案簽請同意者外,似不宜遽然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6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並未規範車輛停車開啟車門時,駕駛人或車內乘客未注意其他車輛致他車受損之注意義務及處罰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5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83600號
  • 依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規定,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結果是作為分配公車營運路線、選擇營運路線權等行政處分參考依據之一,似僅為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如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其他非財產上給付類型提起救濟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 參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惟同條後段亦規定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故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授權範圍所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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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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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18.
19.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16 簽見
  • 有關本案宜主張系爭公司行為符合民法第177條規定之「不法之無因管理」要件,而主張享有其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不宜再主張契約上之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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