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2.10.21 簽見
- 按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人民財產權受不當侵害,特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明文「協議價購」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是該協議價購金額,應按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協議當時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定。至經雙方協議價購後,欲針對徵收補償金額高於協議價購金額之差額予以補發,該差額之補發,性質上即非屬協議價購之範圍,除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因政策性考量專案簽請同意者外,似不宜遽然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6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並未規範車輛停車開啟車門時,駕駛人或車內乘客未注意其他車輛致他車受損之注意義務及處罰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5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83600號
- 依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規定,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結果是作為分配公車營運路線、選擇營運路線權等行政處分參考依據之一,似僅為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如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其他非財產上給付類型提起救濟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 參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惟同條後段亦規定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故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授權範圍所及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05800號
- 車輛使用人利用車體外觀,經營及從事舊衣收集業務行為之舊衣回收車(移動性回收車),如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處為營業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得處以罰鍰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26 北市法二字第09833503600號
- 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電子票證可作為便利民眾利用自動扣款之方式,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惟仍不得僅將悠遊卡視為流通性貨幣,而排除以法定貨幣繳交停車費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0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51600號函
-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構思、擬稿、準備作業等,於正式作成意思決定前,除於公益有必要之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量外,依法限制其公開並不得提供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9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44700號函
- 既成道路之使用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之用,主管機關得依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法令進行管理維護,以維護公眾通行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4000號函
- 具公物性質之碼頭,基於公物家主權及警察權,得逕行排除他人對公物之侵擾、未經許可使用等情事,即得予以排除其占用狀態,逕行移置、吊離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1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7500號函
- 臺北市停車場之營業登記相關事宜,為臺北市政府權限委任停車管理處執行,故臺北市政府未喪失職權,故以臺北市政府名義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定情形,應以臺北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3400號函
- 非汽車所有人而提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辦理車輛異動登記者,依公路法第16條及民法第103條規定,僅得推定汽車所有人有授與代理權予申請人之意思表示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22 北市法一字第096329621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所為預先告知停車場用地拆遷工程公告,係告知相關權益及疑問洽詢途徑,即不生准駁之法律效果,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或拘束力,欠缺法效性,屬學理上所稱之觀念通知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8 北市法一字第09632952000號函
- 民眾向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購買儲值票之行為,係民眾與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間成立之消費寄託關係,參照民法規定,公車儲值票之結餘款項,其所有權人應為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
- 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以機器腳踏車標準收取移置費、保管費為宜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0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33300號函
- 本案主管機關基於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不隨民事上請求權時效之經過而消滅,故以時效消滅為由,逕予解除列管行政程序,適法性上存有疑義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22700號函
- 本案因承辦公司不諳法令而誤寫,故應將投資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並闡明雙方原意係欲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所定條款約定,登載契約條文第6條第1項之內容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3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4000號函
-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3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16 簽見
- 有關本案宜主張系爭公司行為符合民法第177條規定之「不法之無因管理」要件,而主張享有其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不宜再主張契約上之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