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地政類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1 北市法一字第8920507600號函
- 本案公務員是否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抽象輕過失,如雙方認定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作最後認定,如法院認定判決賠償義務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即應責令該公務員負擔之行政責任而須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土地法第59條所稱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宜以具有物權之得喪變更影響之權利人為限,其中所稱「權利」,乃指與登記標的之建物有關之物權而言,不包括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