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主計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10.19 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函
- 有關市議會進行審議時,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應非屬決算審核報告之一部分,故不適用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之規定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5 簽見
- 廠商之保固金如以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於機關,機關欲實行質權,必以廠商有保固責任發生為要件,倘若已逾保固期而無保固責任之發生,機關應使質權消滅並返還質物,始符原契約之約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簽見
- 有關決算法第31條規定之意旨,應限於未有法律就地方政府決算為規定時方須準用決算法,而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31條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0 簽見
- 本案行政機關處長,就預算接受質詢及答覆,並隨之受新開採訪以對外(含公眾)說明其有關職掌事務,使市民了解公共事務,故其行為屬於職務上行為,其利益係歸屬於該機關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10 簽見
- 本案建設局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目的,係為委託專家學者辦理臺北市政府推廣設置大樓共用天然瓦斯自動遮斷設備專案研究,並非以該預備金作為經議會刪除預算項目使用之經費,故該局所請應無違反預算法第22條規定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6 簽見
-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34條編製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27條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36、71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04 簽見
- 本案既已施作部分工程,除有重大瑕疵,應予回復原狀外,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發之存證信函,似宜解釋為其真意屬終止之意思表示為妥,並建議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再函告廠商表明該廠來函要求終止合約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件系爭決議固可供決定是否動支第二預備金參考,但既無法律上拘束力,則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公投,似尚符合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之情形,從而其動支第二預備金,在預算法的觀點下,尚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