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政風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0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廉風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對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視行為時點而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至市府員工基本資料查核使用,則由權責單位依該法第8條規定衡酌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30 北市法三字第09731842700號函
- 警察機關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無照攤販占用道路,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未盡公務員義務,或為主管機關於法令授權範圍內作特別規定,應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7 府政一字第09318148200號函
- 因應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相關規定條文相繼公布施行及修正頒布後,法源依據、核定機密文書人員是否適用入出境限制及機密等級檢討處理程序是否得以通案方式處理等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函轉法務部釋示意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2 北市法一字第9020817200號函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在刑事訴訟為被告時,服務機關應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從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立法精神而言,公務員調取與訴訟有關證據,似不得認與職務無關,應屬機關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範圍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5.17 北市法一字第8920373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係關於行政機關就其權限委託之規定,而所謂「委託辦理」,似無法條對其作定義性之規定,故於行政法上,亦非不得將其視為行政程序法之權限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