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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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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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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8 簽見
  •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為「公務上之研究」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當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19 簽見
  • 本案地政處所稱「遇有地籍爭議而需查調資料或因案件時間已久,……」,似在主觀上得預見或避免,並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以公告較長處理期間為之,除有特殊情形外,似無適用同法第5項之必要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19 簽見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273點既規定人民申請案件可因適用法令疑義,報請釋示期間,得扣除公文時效,而人民申請復查案件亦屬人民申請案件之一種,故似可適用前述扣除釋示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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