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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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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5 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 如國家賠償案件請求權人於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由於臺北市政府處理過程費時,致使處理程序終結,不論理由為何,如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依法起訴者,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不宜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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