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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訴願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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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訴願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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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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