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文化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3.31 北市法三字第1113011774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釐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疑義之需,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05 簽見
- 如屬市立之各該樂團,為求拓展與樂友互動關係,進而欲成立相關之平台以供活動使用,若因此有徵求贊助之行為時,因非屬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公益目的,自已符合勸募行為之條件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048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就特定樹木是否有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等五項特徵,認定是否需受保護,而非樹木需同時兼具各項特徵始得提報受保護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4 簽見
- 委外館所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資料,既屬於投標文件之一,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即應不予提供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3 北市法一字第09630445200號函
- 議員質詢內容如有涉及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被質詢人得拒絕答復,又因問政需要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前揭規定之情形,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各款但書規定之事由外,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一字第09530693800號函
- 臺北工場古蹟挪移計畫無須重新審查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4 簽見
-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日」是否可視為臺北市政府確切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於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時,即可視為債權人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0728700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所稱之「遷移或拆除」,就其文義解釋,係指將古蹟永久遷移至他處或拆毀除去而言,若僅係應公共建設之需,而暫時移置他處,即難指為遷移或拆除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一字第09330471100號函
- 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而執行之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事涉主管機關執行之公信力與申請單位一致之權益標準,相關作業要點應避免模糊空間,以為一貫原則之遵循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13600號函
- 為推展電影文化之行政目的,舉辦臺北電影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門票支應部分成本費用,如其收入均列入政府預算解繳公庫,而非以事業機構或單位之形態營運納入「作業基金」,則非營利為目的之營利行為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0 北市法一字第9020937500號函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等規定,為促使公有建築物皆能設置藝術品,爰訂定一最低標準以資規範,倘若古蹟擬參照該規定設置藝術品,亦為法之所許,故是否設置,古蹟管理機關應有行政裁量權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3 簽見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為「酌予」,是該不休假獎金之計算,非為一固定金額之給付,而係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該獎金金額之高低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30 簽見
-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對市府無拘束力,故仍應由行政院訂定法規命令,依法交付市府執行,但如為顧及社區團體及民眾權益,同意辦理初審作業,亦得與行政院訂定行政契約由市府辦理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5 簽見
- 本案系爭文物之贈與既經公開贈與儀式交付○○紀念館,依民法第761條及第408條之規定,文物所有權已移轉予政府機關,贈與人無從再以嗣後聲明撤銷或變更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