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0.05.04 釋字第525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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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 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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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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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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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3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