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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司法院 101.10.05 釋字第703號
中央法規
  •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第 36 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 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 ,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及其他 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 第 33 條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 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 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 35 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 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 過一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 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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