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重要性,爰併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伊持對債務人甲之新臺幣5,613萬7,626元稅 款債權執行名義,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 先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甲向上訴人 收取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各項債權,上訴人亦不得向甲為清 償;嗣同年月11日核發系爭收取命令(與系爭扣押命令合稱 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甲與上訴人間如附表編號1 之保險契 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上訴人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 約金交付被上訴人,系爭收取命令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 ,算至該日之解約金為174萬1,273元(下稱系爭解約金)。 上訴人對於系爭執行命令均聲明異議,否認甲之系爭解約金 債權存在。爰依系爭收取命令及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系爭解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行政執行署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系 爭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三、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對上開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本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 見解為相同法律問題,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 保單種類 要保人 被保險人 1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鍾愛一 生終身壽險 ○○○○ ○○○○ 2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住院醫 療終身健康保險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