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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重要性,爰併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伊持對債務人甲之新臺幣5,613萬7,626元稅
    款債權執行名義,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
    先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甲向上訴人
    收取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各項債權,上訴人亦不得向甲為清
    償;嗣同年月11日核發系爭收取命令(與系爭扣押命令合稱
    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甲與上訴人間如附表編號1 之保險契
    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上訴人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
    約金交付被上訴人,系爭收取命令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
    ,算至該日之解約金為174萬1,273元(下稱系爭解約金)。
    上訴人對於系爭執行命令均聲明異議,否認甲之系爭解約金
    債權存在。爰依系爭收取命令及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系爭解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行政執行署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系
    爭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三、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對上開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本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
    見解為相同法律問題,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 保單種類 要保人 被保險人
1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鍾愛一 生終身壽險 ○○○○ ○○○○
2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住院醫 療終身健康保險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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