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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判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黃正來
            黃龍
            黃水源
            黃坤六
            沈黃罔
            吳黃金英
            陳黃阿珠
            黃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沈黃罔新臺幣壹佰陸拾
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再給付上訴人黃正來、黃龍、黃水源
、黃坤六、陳黃阿珠、吳黃金英、黃素梅各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
參拾肆元,暨均自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上
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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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補償金、土地法第219條、都市
        計畫法第83條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378-4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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