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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1021號 行政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案由摘要:
提供行政資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彭○生
    被 上訴 人  臺○高
    代  表  人  曾○田
右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四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十條向被上訴人申請,請求提
供上訴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經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院賓文
簡字第一一七九四號函函復:其並非本院刑事案件當事人,且依「臺○高等法院全國
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之規定,當事人並不得向法院申請提供前案紀錄。惟行政資
訊更正權,乃係基本人權。被上訴人所持有上訴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登載是否
正確無誤,上訴人應有權利請求提供,以查察有無登載錯誤,並向檢察及警察機關行
使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五條之「更正權」。又參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上訴人所行使之請求提供資訊權,係公
法上權利;受被上訴人以位階更低於中央法規標準第三條法定名稱之內部作業之行政
規則所阻斷,被上訴人認事用法,參考憲法前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
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似有違誤與杆格。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行政資訊登載不實,
相對人民有形無形,有知悉或不知悉,均先處在不利益、不公平之地位,若涉訟時,
首即無法獲得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一貫主張肯認之「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且,人民
尚須負舉證推翻公文書不實登載之責任;上訴人由於受到檢警機關目的性擴張,濫用
權力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的結果,業已由於行政的不法侵害,受到現實的損害。為此,
請求被上訴人應提供上訴人「全國前案紀錄表」。
被上訴人則以:前案查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
作業規範」辦理,並應依該規範之作業方式查詢。本件上訴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條第四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之「全國前
案紀錄表」,經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已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依上開除外之規定,上訴人之
請求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係司法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不適用程序法之規定,從而,上訴人請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被上
訴人應提供其「全國前案紀錄表」,於法無據。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依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則該公開辦法亦為司法機關之被上訴人所不適用自明。再
按「臺○高等法院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防止前案資料不當外流,特訂定本查詢作業規
範。」、「本院全國前案系統之查詢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本系統查詢作業方式如下:一、各法院法官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其他人員非經主管
核准,不得代查。」為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第一條、第二條及第
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足見前案查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範辦理,並應依該規
範之作業方式查詢,上訴人要無依前開查詢作業規範請求被上訴人提供「全國前案紀
錄表」之權利。是以,被上訴人既係司法機關,自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之適用,且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係被上訴人所轄法官及前案查詢
人員始得查詢,從而,上訴人訴請判命被上訴人提供「全國前案紀錄表」要屬無據為
由,乃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本件上訴意旨略謂:「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此項內部規範侵犯
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違憲又違法;據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十一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號及第五三○號解釋,立法者並未概括或具體明確
授權被上訴人可以自行訂定牴觸憲法第二章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之明文
,而侵害限制人民公權利之職權命令;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是指「程序規定不適
用」,行政事件之「實體規定」仍羈束被上訴人應依法行政的提供給付,請求提供行
政資訊權及行政資訊更正權即是;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六八號解釋,被上訴人只是「持
有、保管」(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保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
條、第十七條),上訴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上訴人才是資訊的主人及所有權人(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參照),上訴人以主人、所有權人資格討回,被上訴人憑何不予返
還等語。
本院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故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之性質,如其他法律就同一事項另
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予以適用。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固有規定。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
合。」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全國前案紀錄表」,係以電腦經由「臺○高
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列印之一般前案紀錄及少年前案紀錄,供法官審理案件之
參考,此觀「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
規定自明。準此「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性質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稱之「個人資料檔案」。上訴人申請提供「全國前案紀錄表」乃申請製給「個人資
料檔案」之複製本,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次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
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二、關於...法院調查、審理、裁
判、執行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
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
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
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則有關法院調查、審理、裁判
事項及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個人資料檔案,公務機關得不予公
告,並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件上訴人申請提供「全
國前案紀錄表」,其內容為刑事前案資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予以拒絕
,尚無違誤。核與上訴意旨所引憲法及法令之規定、司法院解釋意旨,均無違悖。又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明定:「當事人向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
利(指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及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
用、請求刪除等權利),經拒絕或未於第十五條所定之期限內處理者,當事人得於拒
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監督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第一項)前
項監督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二項)」
監督機關處理結果之通知,係行政處分,為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客體,得依法請求行政
救濟(參照該法條立法說明)。本件上訴人請求製給複製本之全國前案紀錄表」遭拒
絕,並未向被上訴人之上級機關請求處理,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按諸上開規定,於法
亦有未合。至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
本法之程序規定:二、司法機關。」核其意旨僅指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
序規定」,但有關實體規定仍有其適用(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法律字第九一○○
一○九九八號函釋亦同此見解)。原審徒以被上訴人係司法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條第二款規定,自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適用等語,駁回上訴人在原審
之訴,所持理由固欠允當,惟判決之結果尚無不同,仍應予以維持。綜上所述,上訴
論旨聲明廢棄原判決,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
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127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3 輯(93年12月)11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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