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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4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周天送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果
 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律帥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被 上訴人 興隆淨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1 期 126-1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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