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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抗字第3432號 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摘要:
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四三二號
      抗  告  人  台北市福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珍
      相  對  人  鄭順元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五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二三號車禍訴訟事件,雖經
    肇事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抗告人設置鐵柱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因,但由現場觀之,
    系爭鐵柱緊鄰路邊水溝旁,座落校門前行人穿越道上,為平日學童上下學安全所
    需,以案發時為傍晚六時,路旁應有停車而言,實難想像相對人如何為該鐵柱所
    絆倒?況由肇事現場觀之,機車碎片離該鐵柱達1‧9公尺,若如相對人所言,
    其行車速度不快,果若機車撞及鐵柱,該碎片亦應在鐵柱旁,斷無遠離鐵柱1‧
    9公尺之理,若相對人機車速度太快,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
    四款:「行經‧‧學校出入口‧‧減速慢行、隨時做停車準備」及同法第一○三
    條:「行近人行穿越道前‧‧應暫停讓行人通過」之規定,相對人在訴訟中亦自
    承「當時天色暗」,相對人更應注意前方路況,在行經行人穿越道前尤應減速慢
    行隨時做停車準備,縱如相對人所言:「因前方公車太亮,未看到鐵柱」,但應
    仍可看到地上之斑馬線,豈可快速通過,以此觀之,相對人豈能無過失,兩次車
    禍鑑定均認相對人無過失,令人難以心服等語。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因抗告人於臺北市○○區○○街二五三號該校之校門前之福德
    街道路上距人行道九十公分處豎立不鏽鋼鐵柱,致其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下午
    六時許,騎乘CBB─一0一號機車行經該處,不慎為該鐵柱所絆倒,致機車左
    側碎裂嚴重,及左脛骨開放骨折,迄今因骨折愈合不佳,且併發骨髓炎,一再手
    術,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再度住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七月五日又分別
    手術,七月二十一日出院,此次手術之醫藥費用自負額部分,即為二萬二千三百
    三十八元,現仍繼續以門診追蹤治療中,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現由原法院
    以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二三號案審理中,經原法院調閱該案卷,及依相對人提出該
    案附卷之醫藥費收據、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長庚醫院費用
    收據及本件提出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又該案經原法院送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鑑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結果,均認為抗告人設置該鐵柱為本件事
    故發生之主因,原裁定認相對人對於請求暫付款之原因已盡相當釋明之責,因而
    裁定命抗告人於於國家賠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暫先支付醫療費用九萬八千六百
    零一元。
四、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超速行駛,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為本件肇事之
    主因,兩次鑑定結果卻均認相對人無過失,令人難以心服云云,惟本件肇事責任
    應由何方負擔?兩造之過失程度何者較重?乃該國家賠償案件應予審究之實體問
    題,非命假處分法院所得審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林  樹  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四冊(89年版)第 3150-31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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