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年度國字第6號 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案由摘要:
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國字第6號 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正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葉純松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交通部臺灣 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簽訂契約,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及 營運之廠商,而被告係曾文水庫之管理機關,負有水庫安全 與經營管理之職責。惟被告於民國98年8 月7 日莫拉克颱風 影響臺灣期間,未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曾文水庫水 門操作規定」(下稱水門操作規定)操作曾文水庫,致曾文 溪下游淹水,造成原告財產損失,原告依法向被告請求賠償 ,經被告以99年2 月1 日水南曾字第098500 96200號函拒絕 賠償在案。而曾文水庫於98年8 月8 日16時平均進流量達5, 797 秒立方公尺,水位標高215.79公尺,已超過曾文水庫運 用要點第15點防洪運轉標準平均進流量5 千秒立方公尺之規 定,且中央氣象局亦適於此時將嘉義地區山區總雨量預測由 1,000 ~1,400 毫米上修至1,400 ~1,800 毫米,然被告未 依規定進行防洪運轉,直到水庫進流量超過防洪運轉標準4 個半小時後,於20時30分始準備進行防洪運轉(洩洪)時, 又發生2 號閘門故障無法開啟,延至21時即故障排除後,始 開始洩洪,當時水位已達223.33公尺,距離壩頂滿水位僅差 1.67公尺,且進水量驟增至7,951 立方公尺,2 小時內甚至 突破11 ,000 立方公尺,水位亦飆升3.8 公尺,若按前揭防 洪運轉放水增率,恐有潰壩之虞。但因情況緊急,被告於22 時30分實施緊急運轉,洩洪量於1 小時內由990 立方公尺陡 升至3,69 0立方公尺(超過3.7 倍),最後甚至高達8,367 立方公尺,惟水位仍持續突破230 公尺。直至同年月9 日13 時,水位及進水量逐漸降回229.96公尺及6, 241立方公尺, 然被告卻仍持續以7,821 立方公尺之高放水量洩洪,增放水 量達1,580 立方公尺,亦違水門操作規定第4 點第6 款規定 ,監察院於98年12月15日就莫拉克颱風侵臺造成臺南縣嚴重 水災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揆諸現 行曾文水庫防洪運轉,除採標高223 公尺為啟始運轉水位外 ,特別將『低水位、高進水量』之情況納入啟始條件考量, 無非即為避免放水增率不及於短時問內達到足以維護水庫安 全之洩洪量而設計,然水利署暨南水局(即被告)卻因循舊 習、日久玩生,自恃主觀之『行為要件』而未依法令為妥適 之選擇栽量,遲延5 小時迨水位驟升7 公尺(蓄水達89.2% )危及壩體安全時,始驚惶緊急運轉、大量洩洪,除造成水 庫溢洪設施及高屏溪下游多處堤岸潰決溢淹外,且時值假日 深夜,民眾警覺性低,預警通報及疏散撤離難以落實,致增 無謂傷亡風險,確有怠失。」、「負責曾文水庫管理運用, 卻置任主要運轉設備、洩洪警報發布及潰壩防災疏散演練作 業等缺失長期存在,而未積極研謀改善,難辭怠忽之咎。」 等語,可知被告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顯有缺失。又系爭 調查報告復記載「負責曾文水庫管理運用,卻置任主要運轉 設備、洩洪警報發布及潰壩防災疏散演練作業等缺失長期存 在,而未積極研謀改善,難辭怠忽之咎。」,足認臺南地區 水災與被告廢弛公務有因果關係。再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於99年3 月製作之「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分析」,亦可 知曾文水庫之洩洪致臺南地區嚴重淹水。系爭調查報告不僅 為公文書,更為國家公權力介入超然於與兩造間利害關係之 完整報告書,係足以採信之公正公開第三人提供證據責料, 被告抗辯臺南地區水患與被告操作曾文水庫無因果關係等情 ,自應由被告提出證據推翻公文書之認定。縱認莫拉克颱風 之災害確如被告所稱純屬天災,然被告對公有公共設施之設 置管理有欠缺與豪雨同為災害發生原因,且該欠缺與原告財 產之損害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被告之洩洪行為使曾文溪下游地區河水溢堤,導致原告位於 臺南縣新市收費站(下稱新市收費站)機房內之相關電子收 費設備泡水全損,原告必須重新購買所有設備,因原告業依 保險契約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 )等4 家保險公司請求新台幣(下同)3, 892,432元之保險 給付,但原告仍受有50萬元之保險契約自負額之財產損害。 另臺南地區因水災之故,高公局於同年月10日零時至同年月 20日24時實施暫停收費,致原告受有營業收入之損害,新市 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設備車道暫停收費前1 個月份即98年7 月 應繳納通行費之車次共834,085 車次,平均每日收費車次為 26,905車次,以主管機關給付每通行車次3.4 元之委辦服務 費計算,原告就新市收費站電子收費車道每日之委辦服務費 收入為91,477元,停收11天之營業損失為1,006,247 元,總 計被告應賠償原告1,506,247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 原告1,506,2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莫拉克颱風期間,曾文水庫防洪運轉係依據曾文水 庫運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辦理,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 後,被告於98年8 月6 日2 時成立曾文水庫緊急應變小組, 24小時監測集水區降雨量、上游進水量、下游河道水位情形 及氣象局降雨量預報、颱風動態、水庫水位及進水情況等, 同年月7 日7 時被告先開啟永久河道放水口放水,同年月8 日8 時再開啟發電放水口調節放水,而曾文水庫管理自19時 開始防洪運轉。由於同年月8 日曾文溪下游地區降下超大豪 雨,導致水位上升,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提供資料 顯示中水位站當日14時即達1 級警戒水位暨18時沿線各水位 均達1 級警戒水位(標高12.27 公尺),當時已陸續由媒體 及下游民眾來電得知麻豆、官田部份地區有淹水情事;又據 被告在曾文溪所設水位站資料22時玉峰橋水位(EL:21.41 公尺)距堤頂(EL:22.07 公尺)僅剩約0.5 公尺,顯示曾 文水庫未洩洪前,曾文溪下游水位即已暴漲至接近溢堤。曾 文水庫於19時發布警報給予下游地區民眾遠離河床之預警時 間,20時30分開始閘門洩洪,洩洪量依規定自每小時300CMS 開始逐步加大放水量至隔日即同年月9 日零時放水量每小時 6,256CMS,估計每小時以300CMS之洩洪量增加曾文溪水位約 0.01~0.02公尺,每小時以6,256CMS之洩洪量增加曾文溪水 位約2.2 公尺,以曾文水庫放流量至大內鄉需時1 ~2 小時 核算,300CMS最小流量到達台南縣大內鄉(下稱大內鄉)時 間約同年月9 日零時,6,256CMS流量到達大內鄉時間約為同 日1 時。惟據第六河川局表示大內鄉於同日零時10分已溢堤 ,其淹水深度加上原有內水無法排出部分計約有1 公尺左右 ,該資料顯示曾文水庫同年月8 日23時30分大量洩放6,256C MS水量尚未到達大內鄉前,大內鄉堤防已先出現溢堤情事, 故曾文溪下游溢堤及淹水係因下游降雨量大,水位驟升,已 超過河川設計排洪量,再加上適逢滿潮,內水無法排出所致 ,被告大量洩洪之水量到達時將因溢堤或潰堤而全面漫流, 提高淹水高度。至於台南縣下營鄉及學甲鎮非屬曾文溪下游 沿岸範圍,其淹水原因被告實無從得知。又水庫洩洪係攸關 水庫安全所必要措施,除符合規定外,若非曾文水庫於同年 月8 日22時至同年月9 日7 時滯洪約1 億立方公尺水量,下 游淹水高度恐將增加近1 公尺。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條 第1 款「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EL:223.00M 或 水庫水位EL:215.00 M水庫進水量達5,000CMS時,得開始防 洪運轉」之規定,依水門操作規定第4 條第3 款規定其放水 應從第2 號閘門之最小放流量300CMS開始,而其最低水庫水 位分需達EL:216.1 公尺左右。蓋同年月6 日10時中央氣象 局原預測嘉義山區總雨量為500 ~800 mm,雖同年月7 日16 時預測總雨量上修至1,000 ~1,400 mm,然依此預估總雨量 值核對同年月8 日16時之曾文水庫滯洪空間尚有2 億5 千萬 立方公尺以上,若此時開啟溢洪道洩洪恐將造成曾文溪下游 台南縣麻豆鎮、官田鄉部份地區已淹損情形加劇,並抬高下 游水位(北勢洲橋8 日17時EL:16.7 6公尺距場頂高僅剩3 公尺),形成溢堤,且當時進水量已由17時7,067CMS降至20 時5,900CMS,有減緩趨勢,經綜合評估考量再觀察上游進水 量、雨量及下游水位上漲情形再行做決定是否洩洪。惟莫拉 克颱風滯留,降雨量持續增加,實際雨量超過預測雨量,同 年月8 日19時當時降雨量已達363.8 mm,蓄水位急速升到EL :220M以上,集水區降雨及進水量持續增加,且此時中央氣 象局再上修雨量至1, 400~1, 800mm,為確保水庫大壩安全 ,在符合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條第1 款規定下決定開始進 行防洪運轉操作,並依據水門運用要點第18條規定,於19時 發佈新聞稿通知曾文溪下游鄉鎮公所及各傳播媒體,並自20 時30分開啟溢洪道閘門,先以最小量放出警告民眾,之後再 逐步加大放水量。而同年月8 日19時曾文水庫水位為EL:22 0.28公尺,故並無提前或延至滿水位EL:225 公尺時才洩洪 之情事。且同年月8 日之降雨量無停止跡象,中央氣象局又 於短時間內上修雨量至1,100 ~2,200 mm及2,200 ~2,900m m ,顯示每小時雨量變化太大,水位陡升洪峰進流量又超過 1,000 年洪水頻率,接近曾文水庫設計最大洪水量12,430CM S ,已威脅大壩安全,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4 章規定即行 適當合法操作,雖如此曾文水庫當時仍然有效發揮滯洪功能 ,降低洪峰流量3,362CMS。曾文水庫係兼具蓄水利用、防洪 、滯洪功能,若水庫尚有滯洪空間條件,在不危及大壩安全 情形下,能夠儘量將進流水滯洪於水庫內,發揮水庫之功能 。水文氣象條件瞬息萬變,充滿各種不確定之因素,任何人 都無法預知下一小時集水區降雨量是否增加或暴雨尖峰流量 已否到達,尤其系爭風災之雨量經比對頻率年,係屬1,000 年以上,近萬年頻率之大洪水,且洪峰流量、最大降雨量, 及集中降雨地區原已無法估測,此次集中在曾文水庫集水區 之情事,以現有儀器及方法尚無法確切預測,僅能依過去經 驗及當時之水文資料,在確保大壩安全之前提依操作規則臨 機應變,始可將災害減至最低。故曾文水庫運轉操作現況係 能就當時氣象預報、颱風路徑、上游降雨及進流量、下游水 位之高低予以綜合研判,無法事前預測,僅能就現場事態依 規定隨機應變,莫拉克颱風之水災是超過200 年防洪治理標 準的超大豪雨所造成,被告克守職責,無人疏忽或鬆懈,並 無過失,自無國家賠償責任。另系爭調查報告是行政責任的 調查,且都是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數據及資料作成,並不足 以構成民事因果關係或責任,系爭調查報告雖認定被告之洩 洪管理有疏失,但原告並未就被告之疏失與原告之損害間有 何因果關係提出證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為曾文水庫之管理機關。 (二)原告位於新市收費站的相關電子收費設備因於98年8 月8 日因莫拉克颱風淹水而全損,致原告必須重購所有設備, 經原告依保險契約向富邦產險公司等4 家保險公司申請理 賠,獲3,892,432 元之保險給付,原告尚有自負額50萬元 之財產損害未獲填補。 四、原告又主張被告於98年8 月8 日有如其前述未依曾文水庫運 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進行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洩洪之管理疏 失,致原告設於新市收費站機房內之相關電子收費設備泡水 而全損,造成原告受有50萬元自負額及營業收入減少1,006, 247 元之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共1,506,247 元云云,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辯稱:被告乃綜合評估觀察上 游進水量、雨量及下游水位上漲情形再決定是否洩洪,莫拉 克颱風之水災是超過200 年防洪治理標準的超大豪雨所造成 ,無任何人為疏失,並無國家賠償責任,且原告並未就被告 之疏失與原告之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提出證明等語。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並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固為國家 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所明定。惟所謂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 ,須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且該公共設施 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與人民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而所謂設置、管理之欠缺雖不以故意或過失 為必要,惟在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或第三人肇禍之 情形下,應認構成免責事由。又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 理苟有欠缺,惟按諸一般情形,倘不適於發生此項損害, 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言。故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 關如否認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疏失及其疏失與損害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之情形,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 明;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颱風期間進行曾文 水庫防洪運轉洩洪之管理有疏失,且其疏失與原告所受損 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 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否則即應駁回原告之訴 。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颱風侵台期間對 於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洩洪,違反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水門 操作規定,構成管理欠缺之疏失乙節,無非以系爭調查報 告及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分析中有關曾文水庫之部分為 證,惟系爭調查報告之案由載明:「莫拉克八八水災專案 調查研議:莫拉克颱風侵台造成台南縣嚴重水災,中央及 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有無落實災害演練、相關預警通報系統 有無達成預期效果,災時有無及時通報聯繫,有無發揮應 有整合效能,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緊急應變處置有無失當等 ,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語;另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 綜整分析則載明:「::2009年中颱莫拉克颱風挾帶相當 豐沛雨量,從8 月6 日至8 月10日長達96小時的長延時強 降雨,造成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河川流域近五十年最嚴重 之颱洪災情。::::::::為能進一步暸解莫拉克災 害之特性與所衍生的問題,以做為未來防救災之改善方向 與對策研擬,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災後被國科會賦予 災害勘查與彙整之工作,並邀集國立臺灣大學、:::: :等防災協力夥伴共同籌組勘查團隊,::::於災後3 個月內進行現地勘查工作,此外並彙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保局、林務局)::::及其他相關單位之調查資料 完成莫拉克風災勘查報告,因完整調查資料與內容過於龐 雜,因此節錄各勘查報告內容重點,藉由災情統計與災因 分析、流域災情綜整與時序分析、災害事件引發之重要關 鍵議題、結論與建議等面向,::::以期提供相關單位 作為後續防減災規劃應用參考。」等語,有原告提出之系 爭調查報告、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各1 件在卷 可稽,可知系爭調查報告乃監察院之監察委員為行使監察 權,依監察法第26條以下規定所作成之調查,另莫拉克颱 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則係對莫拉克颱風之災情統計與災 因分析、流域災情綜整與時序分析、災害事件引發之重要 關鍵議題、結論與建議等面向作摘要分析,均非就被告於 莫拉克颱風侵台期間對曾文水庫之防洪運轉洩洪是否造成 新市收費站淹水之原因所作之專業鑑定報告,則縱然作成 系爭調查報告之監察委員是原告主張具有法官背景之陳健 民,系爭調查報告及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仍均 不足作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本件國家賠償責任之證明,系 爭調查報告及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自均無拘束 本院之效力,而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以系爭調 查報告為公文書,即認其已對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完成舉 證責任,應由被告舉反證推翻系爭調查報告之認定云云, 要屬無據,並不可採。 (三)又查原告主張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有疏失所依據之系爭 調查報告第6 頁到第12頁乃記載:『二、曾文水庫防洪運 轉決策及操作過程失當,危及壩體安全與下游地區民眾生 命財產之損失,管理機關固難辭其咎,而上級機關亦有監 督不周之失(一)按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l 點規定:「經 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曾文水庫(以下 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曾文溪水源,以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 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與防洪等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第2 點規定:「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 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 。」第5 點規定:「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四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 施放水之運轉。(五)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 ,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 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十三)緊急情況: 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的各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如 下:1 、水庫水位陡升。:::(十四)洪峰流量:一次 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十五)洩洪量:防洪運 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七)正常滿水位:本水庫正常滿水位值,汛期間為 標高225 公尺,非汛期間為227 公尺。」(二)同前要點 第15點規定:「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一) 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223 公尺或水庫水 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附表二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水 位215 公尺、進水量5,000 秒立方公尺),得開始防洪運 轉:::。」第16點規定:「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量 應依下列規定:(一)在洪峰流量未過前,洩洪量超過2, 250 秒立方公尺時,洩洪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 之最高增加率,洩洪量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超 過標高230 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附表四之 設計洪水情況(水位225 公尺、進水量7,000 秒立方公尺 )時,即以最大容許放水量放水。(二)洪峰流量過後, 水位低於標高230 公尺,洩洪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加上附 表五之可增放水量(水位230 公尺、可增放1,00 0秒立方 公尺),且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第23點規定 :「大壩或水庫環境可能或已發生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 ,應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位並檢查維護。」第24點規定: 「緊急運轉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並依第16點之規定操 作溢洪道閘門。」第25點規定:「緊急運轉之放水量視緊 急狀況而定,除有潰壩之虞者外,洩洪量不得超過2,250 秒立方公尺。」(三)經詢據水利署南水局查復略以:曾 文水庫防洪運轉係依據「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 庫水門操作規定」辦理,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警報後, 該局於98年8 月6 日14:00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水庫管理 中心全天24小監測集水區降雨量、上游進水量、下游河道 水位情形及氣象局降雨量預報、颱風動態、水庫水位及進 水情況等。8 月7 日07:00該局先開啟永久河道放水口放 水30CMS (秒立方公尺),8 日08:00再開啟發電放水口 調節放水50CMS ;17:00雖達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點規 定,得開始防洪運轉,惟該局就當時氣象預報、颱風路徑 、上游降雨及進水量、下游水位予以研判,在水庫尚有2. 5 億立方公尺滯洪空間下,此時放水必造成下游淹損情形 加劇甚或溢堤,經要件行為之衡量,暫再觀察並預作洩洪 準備工作,迨19:00始傳真通報各媒體、水利署、第六河 川局、台南縣政府及相關鄉鎮等,發布曾文水庫將於20: 30洩洪警報,並要求各單位以回條傳真確認,惟因適逢周 六夜晚,故均未收悉傳真確認回條。嗣20:30依規定先開 啟2 號閘門時,發現2 號閘門戶外配電箱被強風吹開,配 電盤有受潮情形,爰緊急啟動柴油引擎,延至21:00始緩 慢拉起2 號閘門(300C MS )21:30再依序開啟3 號閘門 (350CMS)及1 號閘門(250CMS),此溢洪道閘門已全開 ,併同永久河道放水口放水90CMS ,合計以最小量990CMS 洩洪,爾後每半小時逐步加大放水量,22:00調高至1,89 0CMS,22:30調高為3,690CMS;迨至23:00進水量已達11 ,729CMS ,接近水庫設計最大洪水量12,430CMS ,又氣象 局於22:00緊急上修降雨量為1,700 ~2,200 毫米,顯示 後續降雨將會很大,依防洪運轉逐步加大洩洪量方式恐無 法保障水庫安全,該局爰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規定實施緊 急運轉,最大洩洪量達8,36 7CMS ,至9 日15:00以後始 恢復防洪運轉,迄13日07:00方停止防洪運轉並解除應變 小組。茲摘整莫拉克颱風期間(98年8 月8 日、9 日)曾 文水庫防洪運轉記錄資料如下:(四)揆諸前揭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決策及操作過程,容有 以下疏失不當:1、溢洪道閘門啟閉時機遲延:(1)按 颱風豪雨期間,曾文水庫水位超過標高223 公尺,或水位 達215 公尺且進水量達5,000CMS時,南水局得開始防洪運 轉,依2 號、3 號、1 號之順序開敔溢洪道閘門,自最小 容許流量(300CMS、350CMS、250CMS)開始放水,每30分 鐘調整1 次,每次增加洩洪量不得超過l,00 0CMS 。於洪 峰流量來臨前、洩洪量超過2,250CMS時,洩洪量應小於最 大進水量且增加率應小於進水量之最高增加率;洪峰流量 過後,水位低於標高230 公尺,洩洪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 加上l,000CMS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於洪峰流量。緊急運 轉時,除有潰壩之虞,放水量不得超過2,250CMS。「曾文 水庫運用要點」第15條第1 款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第4 點第3 款、第5 款至第7 款規定綦詳。(2)查曾 文水庫水位於98年8 月8 日16:00水位標高為215.79公尺 、進水量為5,797CMS,顯然已達防洪運轉啟始條件,且中 央氣象局亦適於此時發布嘉義地區山區總雨量預測,由1, 000 ~l,400 毫米上修至1,400 ~l,800 毫米,加上水庫 水位急遽增加(每小時超過1 公尺)之趨勢研判,後續數 小時內必有非常可觀的進水量;然南水局卻以水庫尚有2. 5 億立方公尺滯洪空間、恐造成下游淹損加劇或溢堤等由 ,延遲至20:30準備洩洪時,卻又發生2 號閘門配電盤受 潮,延至21:00方啟動柴油引擎緩慢拉起開始洩洪,當時 水位已達223.33公尺,距汛期滿水位僅1.67公尺,且進水 量驟增至7,951CMS,2 小時內甚至突破11,000CMS ,水位 亦飆升3.8 公尺,若按前揭防洪運轉放水增率,恐有潰壩 之虞,爰南水局被迫於22:30倉促實施緊急運轉,洩洪量 於1 小時內由990CMS陡升至3,690CMS(超過3.7 倍),最 後甚至高達8,367CMS,惟水位仍持續突破230 公尺,當時 危急窘況可見一斑。迨8 月9 日13:00,水位及進水量逐 漸降回229.96公尺及6,24lCMS,然南水局卻仍持續以7,82 lCMS之高放水量洩洪,增放水量達l,580CMS,顯與「曾文 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4 點第6 款規定有悖。(3)揆諸 現行曾文水庫防洪運轉,除採標高223 公尺為啟始運轉水 位外,特別將「低水位、高進水量」之情況納入啟始條件 考量,無非即為避免放水增率不及於短時間內達到足以維 護水庫安全之洩洪量而設計,然水利署暨南水局卻因循舊 習、日久玩生,自恃主觀之「行為要件」而未依法令為妥 適之選擇裁量,遲延5 小時迨水位驟升7 公尺(蓄水達89 .2%)危及壩體安全時,始驚惶緊急運轉、大量洩洪,除 造成水庫溢洪設施及高屏溪下游多處堤岸潰決溢淹外,且 時值假日深夜,民眾警覺性低,預警通報及疏散撤離難以 落實,致增無謂傷亡風險,確有怠失。2、水庫運轉設施 、洩洪警報發布方式及潰壩防災疏散演練等,均有缺失: (1)按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7 點各閘門操作方式規 定:「(一)溢洪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 暴雨或交通受阻,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 電動操作之。」第8 點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一 )溢洪道預定放水前1 小時,應持續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 至開始放水後30分鐘止,:::」。次按曾文水庫運用要 點第18點規定:「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洪開始一小時前, 由該局將洩洪量迅速向下游地區發布洩洪警報,:::」 第26點規定:「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 洩洪,:::」。另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2)經詢據南水局查復略以:曾文水庫溢洪道閘門均 由該局指派人員會同台電公司人員現場操作,目前水庫管 理中心並無設置遙控操作裝置。本次莫拉克颱風期間,除 2 號閘門配電盤受潮延遲放水外,因通往大壩唯一聯外道 路崩塌(木瓜園段),導致交通及電信線路完全中斷,大 壩控制室值勤人員無法更替,水位監測資料亦僅能透過行 動電話,以人工觀測回報管理中心登錄演算後,再以行動 電話指示現場人員操作溢洪道閘門。另有關洩洪警報發布 方式,該局目前係透過沿岸裝置之擴音設備,於放水前1 小時及開始放水時各廣播1 次(連續複誦警語3 遍),惟 因颱風期間風雨吵雜,下游居民迭有反映無法辨識廣播內 容,影響預警應變時效;至潰壩相關防災疏散演練,多年 來則未曾辦理。3、綜上,南水局負責曾文水庫管理運用 ,卻置任主要運轉設備、洩洪警報發布及潰壩防災疏散演 練作業等缺失長期存在,而未積極研謀改善,難辭怠忽之 咎。水利署為曾文水庫管理運用之上級督導機關,亦有督 導不周之失,允應記取本次颱風暴洪殷鑑,正視日益詭譎 之氣候與水文異象,重新檢視研修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範及 防災業務計畫,充實水庫運轉操作及洩洪警報設備,並加 強人員專業訓練及民眾潰壩防災疏散演練等,方免重蹈洪 氾危機。』等語,亦有系爭調查報告1 件在卷足憑,可知 系爭調查報告均以被告提供之資料及查復內容,對照曾文 水庫運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而從書面資料認定被告對 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決策及操作過程,有溢洪道閘門啟閉時 機延遲、水庫運轉設施、洩洪警報發布方式及潰壩防災疏 散演練等缺失,危及壩體安全與下游地區民眾生命財產之 損失,惟系爭調查報告並未就被告之前開管理疏失是否為 造成新市收費站淹水之原因有任何認定,自難以系爭調查 報告認定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有前開疏失,遽認新市收 費站之淹水及原告之相關電子收費設備泡水而全損係因被 告之前開管理疏失所致,是系爭調查報告自不足據為認定 被告於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颱風侵台期間對曾文水庫之管 理疏失與新市收費站之淹水及原告之相關電子收費設備受 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採。則 原告請求調閱系爭調查報告之全部卷宗資料,自無必要。 (四)再查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對曾文溪流域災情之 時序分析則記載:「莫拉克颱風於曾文溪流域造成的雨量 ,主要集中於上游區域,聯結相關災情,嘗試建立莫拉克 颱風對曾文溪造成災害的關聯性,如圖17所示。曾文溪流 域自8 日凌晨山區便開始有災情發生,至8 日下午台南縣 大內鄉便有淹水災情,此次颱風挾帶超過200 年頻率超大 豪雨,造成台南縣境內河川水位暴漲突破100 年頻率治理 保護標準,溢淹兩岸成災,其中曾文溪流域中,因上游三 座主要水庫無法承受,於8 日晚上10點開始洪水大量洩洪 ,以致加劇中下游沿岸鄉鎮淹水情勢。編號1 :曾文溪上 游自8 日凌晨雨量便開始增強,地質敏感地區開始有坡地 災害發生。編號2 :大內鄉於8 日下午開始有淹水災情。 編號3 :8 日傍晚曾文溪流域中游有坡地災情發生。編號 4 :8 日晚上10點曾文水庫開始洩洪。編號5 、6 :9 日 凌晨曾文溪下游鄉鎮嚴重淹水」等語,對照該綜整分析之 附圖17,顯示曾文溪下游鄉鎮淹水之編號5 為:8 月9 日 0 時之善化堤防、胡厝寮防破堤50公尺、台南縣善化鎮、 安定鄉淹水;編號6 為:8 月9 日4 時之台南縣七股堤防 潰堤80公尺等情,亦有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1 件存卷可查,可知依該綜整分析亦無法得知新市收費站之 淹水是否係因被告對曾文水庫之防洪運轉洩洪所致,自亦 難以該綜整分析認定被告於98年8 月8 日對曾文水庫之洩 洪與新市收費站之淹水及原告之相關電子收費設備受損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仍無可取。 (五)復查新市收費站所在之新市鄉,並非曾文溪水域流經之下 游區域乙節,有被告提出之曾文溪下游各鄉鎮示意圖1 張 存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而近年因地球環境破壞, 造成聖嬰或反聖嬰現象之天候異常履見報章、媒體報導, 台灣近年來亦常因颱風之天災挾帶之豪雨、大雨或豪大雨 造成各處淹水;又莫拉克颱風造成台南縣市、高雄縣市、 屏東縣市多處淹水、坍方之八八水災乃屬天災,其水量已 非平常一般之情況,亦非得以事先預見之情,亦為公眾周 知之事實,則新市收費站於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颱風侵台 期間之淹水原因是否係非其上游之曾文水庫洩洪管理不當 之疏失所造成,實有可疑。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調查報告 及莫拉克颱風災情勘查與綜整分析,既均無法證明原告主 張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疏失,與造成新市收費站淹水及 原告之相關電子收費設備淹水全損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存在,有如前述,則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縱有如系爭 調查報告所載之疏失,亦難認係與莫拉克颱風同為造成災 害發生之原因及與原告財產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新市收費站之淹水係被告於 莫拉克颱風期間對曾文水庫之防洪運轉洩洪所造成,及原 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欠缺有何因果關係 ,從而原告以被告對曾文水庫之管理有欠缺,主張被告應 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被告給付其自負額及營業收入損害 共1,506,2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為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自應由原告負擔本件訴 訟費用,本院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亦非兩造協議之爭點,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日期及期間 水庫水位 (標高公尺 ) 水庫進水量 (秒立方公尺 ) 蓄水百分 比 (%) 總放水量 (立方公尺) 溢洪道 洩洪狀況 98/8/8 13:00 212.32 3,024 60.3% 140 未洩洪 8/8 14:00 213.27 3,892 62.6% 140 未洩洪 8/8 15:00 214.41 4,719 65.4% 140 未洩洪 8/8 16:00 215.79 5,797 68.9% 140 未洩洪 8/8 17:00 217.44 7,067 73.2% 140 未洩洪 8/8 18:00 218.87 6,279 77.0% 140 未洩洪 8/8 19:00 220.28 6,260 80.8% 102 未洩洪 8/8 20:00 221.59 5,900 84.4% 90 未洩洪 8/8 21:00 223.33 7,951 89.2% 90 未洩洪 8/8 22:00 225.29 9,721 94.9% 540 洩洪中 8/8 23:00 227.13 11,729 100.4% 2,790 洩洪中 8/9 00:00 228.05 10,946 103.2% 6,346 洩洪中 8/9 01:00 228.78 10,446 105.5% 6,719 洩洪中 8/9 02:00 229.26 9,587 107.1% 7,106 洩洪中 8/9 03:00 229.73 9,858 108.6% 7,408 洩洪中 8/9 04:00 230.34 10,975 110.6% 7,766 洩洪中 8/9 05:00 230.83 10,729 112.2% 8,130 洩洪中 8/9 06:00 230.85 8,402 112.2% 8,296 洩洪中 8/9 07:00 230.96 8,924 112.6% 8,338 洩洪中 8/9 08:00 230.94 8,260 112.5% 8,367 洩洪中 8/9 09:00 230.79 7,513 112.0% 8,312 洩洪中 8/9 10:00 230.60 7,193 111.4% 8,202 洩洪中 8/9 11:00 230.46 7,352 111.0% 8,094 洩洪中 8/9 12:00 230.26 6,927 110.3% 7,984 洩洪中 8/9 13:00 229.96 6,241 109.3% 7,821 洩洪中 8/9 14:00 229.60 5,255 108.2% 7,141 洩洪中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43-1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