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年度訴字第762號 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案由摘要:
教師甄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762號 96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蕭○○ 訴訟代理人 周○○ 蕭○○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 訴訟代理人 鄭○○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甄選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1 月28日台訴字第 0950132972A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5學年度台中市政府受 託辦理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不服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 教師甄選策略聯盟彰化縣政府公告之國語科試題筆試第17題 之標準答案,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請求更正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試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 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重新計算原告國語科筆試成績及最 終總成積,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參加被告辦理95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其國 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 意為何?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答 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 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 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 減少0.2分,使原告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⒉關於被告國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是否為標準化或約定 俗成之語音部分:「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國 家考試曾出現閩南語試題爭議,有鑑於此,考試院院會於 9 月底作出決定,今後有關國文科命題,將請典試委員會 及命題委員注意參考二原則:第一、應依據憲法「公開競 爭之考試制度」之精神及國家考試有關法規、用人之需要 命題。第二、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不涉意識型態」、「 不應有族群性別之歧視」、「不考艱澀之古文或無關題旨 之國學常識」、「不考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 語意」。被告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 」和「愒」意為何?被告雖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 ㄎㄞˋ」,惟據查教育部相關辭典,有 88年3月公布之「 一字多音審訂表」,註有單字「玩」其音為「ㄨㄢˊ」, 以此推斷「玩歲愒時」一辭「玩」其音為「ㄨㄢˊ」之讀 音,91年版國語辭典簡編本無「玩歲愒時」一辭之讀音, 但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 ,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或坊間多 數國語辭典之註明( 如國語日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 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 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 ㄎㄞˋ 」,顯示試題「玩歲愒時」的「玩」音「ㄨㄢˋ」或「ㄨ ㄢˊ」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顯有不當,所命試題亦 不符考試院院會 92年9月底作出之國文科命題注意參考第 二原則。 ⒊根據一字多音審訂表審定原則,是以日常用語及口語音讀 為主,古典詩詞格律與古人名、地名的特殊音讀原則上不 收錄,但是「玩歲愒時」很明顯為古文成語,同樣的參考 95年度桃園縣教育局舉辦的教師甄試第三題有很明確具體 的要求考生要依據教育部公布的一字多音審審訂表來答題 ,但台中市本次教師甄試國語科第17題並沒有作此要求, 只有列出「玩歲愒時」成語,「玩」、「愒」音為何?很 顯然的答「ㄨㄢˋㄎㄞˋ」或「ㄨㄢˊㄎㄞˋ」都可以。 ⒋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⑴教育部94年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或87年版「一 字多音審定訂表」均由全國最高教育機關教育部編訂掛 在網路上供人使用,有其公信力,考生因信賴而據以研 讀作答,應予保護。既然被告國語科試題第17題試題並 未要求考生依教育部公布之「一字多音審定訂表」答「 玩歲愒時」的「玩」「愒」音為何?依教育部編訂任何 版本辭典作答,均應視為正確答案,惟原告依94年編製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或成語典,答「玩歲愒時」 的「玩」音「ㄨㄢˋ」,被視為錯誤答案,但同樣因信 賴教育部編訂辭典「一字多音審訂表」作答者,視為正 確計分,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就「玩」歲愒時音為 「ㄨㄢˋ」。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辭典、重編 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均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 輯。該委員會編輯之讀音其專業性及適用效力應強於本 案命題教授公布之答案。其中國語辭典簡編本、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編訂時間均在一字多音審訂表之 後,參照法律適用原則,後法優於前法,成語典等適用 效力更強。 ⑶成語典網路版使用說明甚至指出其取音係根據重編國語 辭典修訂本、國語辭典簡編本,並參考國語一字多音審 訂表,以此推最新出版成語典並未完全依據一字多音審 訂表取音,致「玩」歲愒時音「ㄨㄢˋ」,與先前出版 一字多音審訂表不同。故被告僅以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 音為唯一標準答案,認定事實明顯錯誤,也不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之規定,已違平等原則。 ⑷據查被告所指信賴保護四原則所引書籍,係指行政法規 (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 更,行政機關對人民信賴先前行政法規( 今已廢止或變 更 ),其權利之信賴保護須符合四原則,對信賴現行之 行政法規或處分應不適用此四原則。不論一字多音審訂 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是否為行政指導,被告將之 列為甄試內容,並據以評分,核定原告不錄取,已構成 對原告所為具公權力性質之行政處分,須受法制及事理 之適用。 ⑸按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 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釋字第52 5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 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 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 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 ,亦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 120條及第126條等相關 規定之所由設。」旨意於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前,人民 因信賴行政法規之權利亦應受保護,信賴現行之行政法 規,更無理由不給予保護或尊重。 ⒌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裁量不當之情形: ⑴依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 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被告所出尚未有標準化或約訂俗 成之語音試題,且系爭第17題試題,並未要求考生依「 一字多音審訂表」回答,致試題非僅有唯一答案「ㄨㄢ ˊ、ㄎㄞˋ」,試題出現明顯瑕疵,爭議發生後又無視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辭典註明「玩」和「愒」 音為「ㄨㄢˋ、ㄎㄞˋ」之事實,更正二答案皆可,重 新評閱,仍堅持其命題教授已確認公布之唯一答案並無 不當,顯不符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4條 第3項規定。 ⑵被告稱其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無行 政裁量空間乙節,惟被告辦理95年教師甄試,依中區縣 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會議決議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筆 試命題及答案提供,其餘筆試、複試之辦理、評分、決 定錄取否等仍由被告以其名義作最後決定,其命題及答 案提供性質類似專家參與之行政委託,最後決定在被告 ,如受託專家之決定有明顯瑕疵,委託機關應有裁量之 空間。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出現閩南語試題 爭議,據報導考試委員堅持命題無誤,但考試院對該不 當命題題目仍採不予計分之補救措施。 ⒍被告稱本案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選 項為答案乙節,惟系爭題目並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作 答,考生可根據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行委員會公告發行 之國語辭典等之內容作答,並非僅一字多音審訂表所列「 玩」歲愒時音「ㄨㄢˊ」之單一選項,被告錯誤既已造成 ,應以二者答案皆可,才是適當補救措施。且被告國語科 筆試試題第40題已有雙選答案,今再以教學評量理論堅持 第17題須單一選項答案,說法與作法不一致。 ⒎被告復稱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屬考試機關之 判斷餘地云云,惟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 697號判決以命 題錯誤為由,85年度判字第1987號判決,以應考量未考量 為由,為應考人勝訴之判決,顯示考試機關事實關係錯誤 之判斷濫用或應考量未考量,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撤 銷或變更。被告命題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或其他版本 辭典作答,是命題產生瑕疵之原因,況且本件被告於95年 7月 14日於被告教育局網站公告受理筆試試題及答案疑義 時,公布其「玩」之讀音為「ㄨㄢˋ」,接受考生疑議反 應後再改為「ㄨㄢˊ」,顯示命題委員對該讀音一開始即 認為是「ㄨㄢˋ」,嗣後被告無視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 行委員會公告發行之國語辭典等內容之事實,顯有判斷濫 用、應考量未考量之情形。另本件國語科目試題,係以單 選題型式命題(無申論題),如答案更正,依第17題答案觀 察即可更正成績,或可逕由甄選成績單作答情況(有列出 標準答案與考生答案 ),依形式觀察即可更正成績,並無 再行教授評閱之問題。 ⒏綜上,行政裁量實踐上仍須受許多法制及事理之適用,被 告先以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語音試題,造成爭議, 事後再堅持唯一答案,無視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 辭典內容之事實,違背平等及信賴原則,請判決如訴之聲 明。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 ⒈查教育部88年 3月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說明壹、所 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 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伍、編輯凡例 :「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 皆併讀為所取之音。」合先陳明。 ⒉復查原告所指玩歲愒日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 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是全國統 一標準化之讀音,別無其他。原告本身為國小合格教師, 對於國語一字多音審訂之目的應甚瞭解,對於前述編輯凡 例--單音字,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更為教學現場 所應具有之基礎認知,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與 原告所指閩南語未有標準化或約定成俗之用詞或語音部分 無涉。 ⒊教師甄試的主要對象是學校的國小老師,是對教學上的認 知應有所體認,依據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規定為唯一讀音, 以利國語教學及社會大眾學習使用,達到國語標準化的規 範,老師甄試就必須依題目或考試目的,而從單選題來作 最佳答案的選項。 ⒋所謂平等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 6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指行政機關非有正當 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行為所規制之對象,不得為 差別待遇。查教育部國語一字多音之審訂表除發全國各學 校使用外,亦公告於教育部網站上,供大家查閱,並未對 任何人為差別待遇,與原告所稱有違平等原則部分無涉。 ⒌信賴保護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惟信賴保護原則須人民具備有㈠信賴保護的基礎( 事 實)㈡信賴表現㈢信賴值得保護㈣信賴大於公益等要件, 缺一不可,方能適用。原告所指教育部一字多音審訂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或可稱為行政指導,不具公權力 性質,且非針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行為,原告亦未因此有信 賴表現,如積極為財產上的支出或採取其他相應之重大決 定作為,使其在法律上之地位產生重大改變,故本案並無 得以信賴之基礎,亦無信賴表現,原告所稱有違信賴保護 原則部分應不足採。 ⒍卷查本案所公布之標準答案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考生對考 題答案有所疑慮此節,業由彰化縣政府就該題召開審查會 議確定答案在案,被告基於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 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維持為 2,被告就該題答案無 權更改,且無為行政裁量之空間。 ⒎另依據教學評量之理論,基本上試題能看成是要求受試者 根據題幹(即刺激)選(寫)出答案(即反應),故可分成選擇 反應型(seIecting response type)和提供反應型(suppIy ing response type)二類,前者是作答者需從提供的答案 項中選出較適當者,如選擇、是非和配合題;後者為需根 據題幹說明,自行提出適當答案,如填充和論述題(essay ) 。本案系爭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 選項為答案。 ⒏又按「對於評分之結果,不得加以審查。然考試所涉及之 問題,除成績之評分外,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 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 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 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 量,及有無違背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等事項。倘考試機關所 為考試及格與否之決定,有上開各項之瑕疵致應考人生不 利益之情形,已逾單純評分屬判斷餘地之範圍,非不得由 法院予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第1987號判決在案 。故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 斷餘地,除非考試機關之判斷或裁量有上開判決所揭之違 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另按司法 院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謂:「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 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 ,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 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 平。考試院於75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 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8 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 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條關於『辦理考 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 ⒐據上,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不當,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 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 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 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12日修 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 8條 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 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 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 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 無牴觸。」經司法院釋字第 319號解釋在案。是考試評分具 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除非考試 機關之判斷或裁量之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 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 量逾越裁量權、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 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此項原則於 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被告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試題第17 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負責筆試命題之彰化縣政 府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認填選答 案為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 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 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減 少0.2分,使其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爰請求更正 95年 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選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 皆可,並重改原告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 準,給予增額錄取等語。 三、經查,台中市政府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 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彰化縣政府所 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音為「ㄨㄢˊ、ㄎㄞˋ」,係依命題教 授所給,被告亦於95年7月 22日由命題教授重新解釋,確認 其所給之標準答案無誤,已據被告陳明在案。又考試評分具 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況被告尚 無對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違背一般有效之 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量逾越裁量權、 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 情形,被告基於尊重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 維持為⑵,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教育部 88年3月出版之國 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其說明壹記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 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 純化。」說明伍、編輯凡例記載「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 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本件系爭 試題玩歲愒時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 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見本院卷第 62至65 頁 、114、115頁),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原告參加 被告辦理之系爭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自應依權責 機關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審訂之標準答案作答。被告依 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對原告而言,亦無 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至於原告主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 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 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其「玩」和「愒」音為「 ㄨㄢˋ、ㄎㄞˋ 」,或坊間多數國語辭典之註明(如國語日 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 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 音為「ㄨㄢˋ、ㄎㄞˋ」,乃是各該書局所編國語辭典所載 「玩歲愒時」的「玩」之讀音,與試題玩歲愒時的「玩」之 標準讀音應為「ㄨㄢˊ」,並不生影響。綜上所述,原告上 開主張,均非可採。被告所為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 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請求撤銷,並請求更正 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 ⑷皆可,並重改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準 ,給予增額錄取,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其餘之主張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加以審論,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754-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