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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 民事
中央法規
  •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6 條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 第 7 條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明後發給之。
  • 第 6 條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 第 7 條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明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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