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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588號 民事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聽、處、局;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 第 6 條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縣、鄉道由縣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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