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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81年度台上字第767號 民事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者。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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