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建築法(民國 73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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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 ,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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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