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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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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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