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 民事裁定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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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7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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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8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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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9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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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