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
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 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