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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255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99-1 條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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