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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 第 481 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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