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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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動物保護法(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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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 動物。 三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 出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