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
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第 449 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
第 481 條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
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