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753號 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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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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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強制執行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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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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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 賣最低價額。
- 貪污治罪條例(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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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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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7 條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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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1 條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