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2101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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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信託法(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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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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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 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 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 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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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 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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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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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