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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376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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