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631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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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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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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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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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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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行政訴訟法(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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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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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 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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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72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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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及農用資材,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動植物產銷之事 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產銷之農場。 五、共同經營: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飼養同類禽、畜、魚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 共同從事農場經營者。 六、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 人代為實施者。 七、委託經營:指家庭農場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家庭農場、共同經營組 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經營。 八、合作農場:指依合作社法之農場。 九、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十、農業用地:指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 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 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視同農業用地。 十一、耕地:指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 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依土地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依法編定而土地登記簿 所記載田、旱地目之土地。 十二、農業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十三、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 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十四、農業服務業:指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農業生產指導、服務並收取服務費之事業。 十五、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及附屬加工之股份有限公司。
-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7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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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及農用資材,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動植物產銷之事 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產銷之農場。 五、共同經營: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飼養同類禽、畜、魚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 共同從事農場經營者。 六、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 人代為實施者。 七、委託經營:指家庭農場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家庭農場、共同經營組 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經營。 八、合作農場:指依合作社法之農場。 九、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十、農業用地:指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 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 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視同農業用地。 十一、耕地:指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 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依土地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依法編定而土地登記簿 所記載田、旱地目之土地。 十二、農業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十三、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 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十四、農業服務業:指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農業生產指導、服務並收取服務費之事業。 十五、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及附屬加工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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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計畫,並督導實施。
-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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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及農用資材,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 動植物產銷之事業。 二 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 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 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 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 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 人。 十 農業用地︰指非都巿土地或都巿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十一 耕地︰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土地︰ (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巿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 、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巿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二) 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之土地。 十二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巿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 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 十三 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 、銷體系之地區。 十四 耕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 經營農業使用者。 十五 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 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 十六 共同經營︰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飼養同類禽、畜、水產動 植物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 十七 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前項第十二款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查核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定之。
-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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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 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 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 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 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 人。 十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十一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十二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 、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十三 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 、銷體系之地區。 十四 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 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 十五 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 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 十六 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 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 十七 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十八 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 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 業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