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判字第229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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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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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民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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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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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通報戶役政資訊 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之通知,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 (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 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 序,其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 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 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 兵役法(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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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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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 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替代役體位服役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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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 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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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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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 兵役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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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